(2017)川2002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正华与陈敏善、陈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华,陈敏善,陈亮,吴忠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732号原告:刘正华,男,194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尧,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滢滢,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敏善,男,194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陈亮,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吴忠琴,女,1971年1月31日,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华与被告陈敏善、陈亮、吴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华在本院依法送达限期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王 颖审判员 马天友审判员 张丽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