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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2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惠国志与王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国志,王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3民初2500号原告:惠国志,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道益,舒城县棠树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权,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惠国志与被告王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道益、被告王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惠国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52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原告受被告之邀,带工人前往被告承接的舒城县民政局救助站办公楼新建工程工地做工,施工期间,被告每月发放生活费外,工资报酬没有按月结清。2016年9月5日,经双方清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529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王权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王权承认原告惠国志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惠国志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双���未能就欠款给付方法达成协议。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惠国志劳动报酬529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0元,由被告王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礼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