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0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与谢冠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谢冠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008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898070186D。主要负责人:梁佳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莉,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谢冠强,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民族不详,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48174002。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诉被告谢冠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谢冠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