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6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民初414号原告蒋鸣诉被告李光明、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鸣,李光明,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6民初414号原告蒋鸣,男,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肖丽娟,宁远群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光明,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被告柏林,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名杨,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鸣与被告李光明、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光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柏林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光明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其利息,被告柏林负连带偿还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8日,被告李光明因经营房地产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约定一年还清,并由被告柏林担保。到期后,被告偿还了利息,本金未偿还。2015年9月8日,被告李光明要求续借,并要求原告再借40万元给被告李光明,原告同意后于当天转账40万元给被告李光明,被告李光明出具了借条,借款共计10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年利率30%,借款由被告柏林担保。被告借款后偿还了2016年5月8日前的利息,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被告未偿还,特具状起诉。被告李光明未作答辩。被告柏林辩称,1、本案主合同债务人李光明采取虚构合伙开发工程的欺诈手段,使答辩人违背真实意思为借款人担保,依法答辩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2、被答辩人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不少于50%的责任;3、利息超过法律规定,多支付的利息应扣除。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认定:1、对被告代理人提交的李光明的说明,原告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系以被告李光明的名义出具,被告李光明又未应诉和出庭,无法核实,本��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8日,被告李光明因资金周转向原告蒋鸣借款人民币60万元,约定一年还清,并由被告柏林担保。到期后,被告偿还了利息,本金未偿还。2015年9月8日,被告李光明要求续借,并要求原告再借40万元给被告李光明,原告同意后于当天转账40万元给被告李光明,被告李光明出具了借条,借款共计10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年利率30%,借款由被告柏林担保。被告借款后偿还了2016年5月8日前的利息,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被告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蒋鸣借款给被告李光明周转,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非常明确,对原告要���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给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因其约定年利率30%,已经支付的利息,依法不予返还,未支付的利息依法应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柏林对该借款予以担保,依法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柏林的代理人提出:“主合同债务人李光明采取虚构合伙开发工程的欺诈手段,使答辩人违背真实意思为借款人担保”。该意见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光明偿还原告蒋鸣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6年5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偿还完毕止)。被告柏林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李光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胡建国人民陪审员 杜玉梅人民陪审员 欧利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