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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3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梁长青与王玉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长青,王玉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民初329号原告梁长青,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大专文化,住内丘县。被告王玉翠,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内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长青诉被告王玉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长青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长青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长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32元,减半收取5466元,由原告梁长青负担。审 判 长  郝文国审 判 员  任联青人民陪审员  张志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