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3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梁长青与王玉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长青,王玉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民初329号原告梁长青,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大专文化,住内丘县。被告王玉翠,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内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长青诉被告王玉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长青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长青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长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32元,减半收取5466元,由原告梁长青负担。审 判 长 郝文国审 判 员 任联青人民陪审员 张志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