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杜连财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杜连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20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杜连财等536人。诉讼代表人:杜连财。诉讼代表人:王子义。诉讼代表人:张祥华。诉讼代表人:夏连坤。再审申请人杜连财等536人因诉河北省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行终5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连财等536人申请再审称:(一)杜连财等536人请求河北省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拒不履职,杜连财等536人向其申请行政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杜连财等536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错误。(二)本案系行政赔偿案件,原审法院定性为行政案件错误。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再审本案并支持杜连财等536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杜连财等536人起诉请求判令河北省人民政府履行保护其移民安置、后期扶持等财产权利,责令相关责任人给付、补发或赔偿其被截留、挪用、侵占的移民资金的法定职责;判令河北省人民政府先予赔偿或代为赔偿其损失等。杜连财等536人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交《履行查处侵犯移民权益遗留积案作出行政裁决或决定保护受害移民安置补偿后期扶持等款项财产权利职责申请书》(以下简称履职申请),称桃林口水库移民安置补偿款被有关部门截留、挪用、侵占,请求河北省人民政府查处这一移民遗留积案等。杜连财等536人系申请河北省人民政府履行对下级机构的监督查处职责,而人民政府对其下级机构的监督、管理属于内部行为,对他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河北省人民政府对杜连财等536人的履职申请未予答复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关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杜连财等536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杜连财等536人以河北省人民政府未履职违法为由请求赔偿,缺乏依据。原审法院对杜连财等536人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杜连财等536人起诉请求判令河北省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并赔偿损失,并非单一的行政赔偿诉讼,原审法院作出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并无不当,杜连财等536人主张原审法院对案件定性错误,不能成立。综上,杜连财等536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连财等536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淑芳代理审判员 张杨民代理审判员 贾亚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