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34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朱献春诉被告邓书龙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献春,邓书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471号之一原告:朱献春。委托代理人:朱献章。被告:邓书龙。原告朱献春与被告邓书龙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12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献春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演人民陪审员 果蓉生人民陪审员 夏桂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