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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49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冯军锋,杨祖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9031号原告黄成,男,1974年7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法定代理人刘润(系原告黄成妻子),住同原告。委托代理人孙鹤,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军锋,男,1980年5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杨祖红,女,1975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负责人朱国平。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周敏。本院受理原告黄成与被告冯军锋、杨祖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冯军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天安财险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000号7-8楼,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冯军锋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冯军锋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巫利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