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2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生、苏小明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生,苏小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28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生,男,汉族,1964年1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小明,男,汉族,1962年6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上诉人XX生与被上诉人苏小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4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XX生未按照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不符合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法定情形,其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对其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XX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4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正茂审判员 祖 辉审判员 赵 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冰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