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10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阜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保存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存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10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阜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强。被执行人:保存芳,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阜康市。本院在执行阜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保存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兵1102执1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XX审判员 王海琼审判员 丁永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逍宇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