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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10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阜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保存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存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10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阜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强。被执行人:保存芳,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阜康市。本院在执行阜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保存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兵1102执1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XX审判员  王海琼审判员  丁永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逍宇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