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7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德安与北京市建国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7241号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赵德安,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密云县。被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北京市建国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柳罐合同甲2号。法定代表人:刘昆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北京市建国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怀柔区。上诉人赵德安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建国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德安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赵德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德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赵德安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云审 判 员 刘 洁审 判 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金 铭书 记 员 陈 津张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