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49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桐乡市亿峰鞋业有限公司与黄莉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亿峰鞋业有限公司,黄莉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4980号之二原告:桐乡市亿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石门镇羔羊工业园区佳园路158号6幢。组织机构代码57059033-X法定代表人:汤锋,总经理。被告:黄莉云,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亿峰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莉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于2017年6月23日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于同年6月3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诉讼费通知书。因原告自接到本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逾期不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桐乡市亿峰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 庆审 判 员 沈蒙岚人民 陪 审员 马佩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