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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3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3503朱建新与周志锋、单夕梅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新,周志锋,单夕梅,保德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503号原告:朱建新,男,1972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卫华,南通市通州区骑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志锋,男,1981年8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单夕梅,女,1980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保德新,男,1966年6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原告朱建新与被告周志锋、单夕梅、保德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朱建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卫红审 判 员  吴新华人民陪审员  许美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文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