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3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3503朱建新与周志锋、单夕梅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新,周志锋,单夕梅,保德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503号原告:朱建新,男,1972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卫华,南通市通州区骑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志锋,男,1981年8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单夕梅,女,1980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保德新,男,1966年6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原告朱建新与被告周志锋、单夕梅、保德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朱建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卫红审 判 员 吴新华人民陪审员 许美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文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