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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4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青岛宏鑫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徐泽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宏鑫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徐泽兆,田永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民终42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宏鑫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永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方森,即墨移风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泽兆。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恭佳。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田永文。上诉人青岛宏鑫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泽兆、原审被告田永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宏鑫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认定被上诉人为城镇户口,无法律依据。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青岛宏鑫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4日前一次性支付支付徐泽兆130000元;二、若青岛宏鑫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则一审判决生效,各方当事人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028元,由徐泽兆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28元,减半收取2514元,由青岛宏鑫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海东审判员  孙向东审判员  于水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