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国清与苗红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清,苗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杨国清,男性,汉族,1949年02月02日出生,住云阳县。被执行人:苗红梅,女性,汉族,1966年12月29日出生,住云阳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杨国清与被执行人苗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35民初554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苗红梅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国清于2017-05-0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要求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苗红梅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相关查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加入临控措施,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过查询银行、工商、房产、车辆、船舶、阿里巴巴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苗红梅之夫叶勇军名下有一套位于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大道600号3幢19-5房产并予以查封,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6月27日,叶勇军与杨国清来法院达成和解协议,且叶勇军自愿为苗红梅担保,保证被执行人苗红梅在2017年9月30日前付清全部案款。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且履行期限未到,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6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7)渝0235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李继平审判员 刘 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