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孙建芳、魏振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芳,魏振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595��申请人孙建芳,女,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魏振良,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612民初9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振良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鲁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