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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任海琳与李中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海琳,李中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771号原告:任海琳,女,汉族,1975年3月1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告:李中喜(曾用名李忠喜),男,汉族,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原告任海琳与被告李中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任海琳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海琳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任海琳负担。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宇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