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民申3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泰顺县鑫明车辆销售有限公司、王徐江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泰顺县鑫明车辆销售有限公司,王徐江,温州瓯通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34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泰顺县鑫明车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区金都花园6幢一楼。法定代表人:龚小花,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徐江,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一审被告:温州瓯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江路225号。法定代表人:陈可人,该公司董事。再审申请人泰顺县鑫明车辆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徐江、一审被告温州瓯通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瓯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民终1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鑫明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黄培良审 判 员 梅 冰代理审判员 王雄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