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赵玉芝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旅顺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芝,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旅顺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1291号原告:赵玉芝。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桂芝,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旅顺支公司。原告赵玉芝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旅顺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芝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免交。审 判 长 杨 贺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