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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因与被告成都荣裕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四川省荣新集团有限公司、邹传彬、雷雪梅、邹成剑、张森、叶娜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成都荣裕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四川省荣新集团有限公司,邹传彬,雷雪梅,邹成剑,张森,叶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205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负责人蒋祖涛。被告成都荣裕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路。法定代表人邹传彬。被告四川省荣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张森。被告邹传彬,男。被告雷雪梅,女。被告邹成剑,男。被告张森,男。被告叶娜,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因与被告成都荣裕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四川省荣新集团有限公司、邹传彬、雷雪梅、邹成剑、张森、叶娜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张焱彬人民陪审员  王恒召人民陪审员  叶小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