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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5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申请执行蒋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蒋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5执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住所地临武县舜峰广场。主要负责人雷恒星,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易芬,女,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蒋某某,男,汉族,住临武县。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住临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申请执行蒋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蒋某某、周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明勇审 判 员  周圣华人民陪审员  罗红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绚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