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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2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叶淑华与江苏邦孚皮革制品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淑华,江苏邦孚皮革制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355号申请执行人:叶淑华,女,48岁,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江苏邦孚皮革制品发展有限公司,住盱眙县明祖陵镇工业集中区,机构代码:59697374-2。法定代表人:毕宏书。本院在依据盱劳人仲案字(2016)第26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叶淑华与江苏邦孚皮革制品发展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叶淑华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盱劳人仲案字(2016)第26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维    成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张宝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永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