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0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飞虹与鲁宝琴、徐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飞虹,鲁宝琴,徐兴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0335号原告:赵飞虹,女,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斌,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宝琴,女,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徐兴刚,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赵飞虹诉被告鲁宝琴、徐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赵飞虹于同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飞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飞虹负担。审判员 傅建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佳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