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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2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袁永辉与陕西泰和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永辉,陕西泰和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818号申请执行人袁永辉。被执行人陕西泰和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永辉与陕西泰和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永辉依据未劳人仲裁字(2017)162号裁决书,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800元。执行中,因立案时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执28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审判员 党白鹭代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立旺打印人:吴立旺校对人:党白鹭送达时间:2017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