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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民初3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与张华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张华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3253号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城银座南座8-7#楼1层104-107单元。负责人:陈双贝,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安琪,系公司职员。被告:张华民,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与被告张华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甘艳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苏秋祝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