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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玉庆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庆,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372号原告:郭玉庆,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旭,山东君诚仁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黄河东路闫庄社区办公楼。负责人:杨长青,经理。原告郭玉庆与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郭玉庆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庆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郭玉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