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8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玲与郭志银、马跃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玲,郭志银,马跃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8905号原告:周玲,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郭志银,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马跃芳,女,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周玲为与被告郭志银、马跃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郭志银、马跃芳立即归还周玲借款25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5月3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志银、马跃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认定:郭志银、马跃芳系夫妻,于1987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2016年5月3日,郭志银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周玲借款25000元,约定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后,郭志银未还本付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郭志银、马跃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周玲借款25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5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驳回周玲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周玲负担25元,由郭志银、马跃芳负担18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