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国亮与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亮,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2执130号申请执行人:赵国亮,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执行人: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郑继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赵国亮与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四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有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王雪皎审判员 刘延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