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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1808号原告乔某某。被告郭某某。原告乔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于2013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不关心自己及孩子,对家庭无责任心,现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诉至法院要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郭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夫妻共同债务30000元由法院依法分割;4.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乔某某放弃第四项诉讼请求,即“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被告郭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认识,双方于2013年1月11日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2015年7月28日婚生子郭某甲出生。婚初两人感情尚可,后在共同生活中,两人经常因家庭经济问题、被告不顾家等家庭事务发生争吵,2016年12月份两人再次因此发生矛盾,原告带孩子回到娘家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生活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诉称内容。诉讼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5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向被告郭某某送达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届满被告郭某某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在生活中,两人虽因家庭经济问题、被告不顾家等原因发生矛盾,但如被告能珍视感情、重视家庭、关心原告,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目前被告下落不明时间不满两年,夫妻感情未达到破裂程度,故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乔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乔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国栋人民陪审员  黄定安人民陪审员  赵平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