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9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9150江苏中瀛涂料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凯慕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瀛涂料有限公司,常熟市凯慕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9150号原告:江苏中瀛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中瀛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炳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华,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青,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凯慕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工业园区。原告江苏中瀛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凯慕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江苏中瀛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瀛涂料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中瀛涂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84元,减半收取992元,财产保全费890元,合计1882元,由原告江苏中瀛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富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