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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9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阳县宁乡镇钢城居民委员会与曹虎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阳县宁乡镇钢城居民委员会,曹虎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9民初309号原告:中阳县宁乡镇钢城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中阳县宁乡镇弓家湾村。法定代表人:刘光美,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平,系中阳县宁乡镇钢城居民委员会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焱,山西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虎平,成年。原告中阳县宁乡镇钢城居民委员会诉被告曹虎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中阳县宁乡镇钢城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阳县宁乡镇钢城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7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中阳县宁乡镇钢城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高爱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亚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