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3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方刚、璩小丽诉被申请人可盼、沈臣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刚,璩小丽,可盼,沈臣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554号申请人:方刚,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人:璩小丽,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申请人:可盼,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申请人:沈臣迷,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人方刚、璩小丽诉被申请人可盼、沈臣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可盼、沈臣迷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区碧桂园24幢200*室房屋。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提供金额为740000元的保险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可盼、沈臣迷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区碧桂园24幢200*室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安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