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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5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水清诉被告杭州祥伟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5383号之一本院2017年6月27日对原告王水清诉被告杭州祥伟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17)浙0109民初538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109民初5383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的“人民陪审员徐亚兰”补正为“人民陪审员徐玲仙”。审 判 长  郭宸光人民陪审员  徐玲仙人民陪审员  瞿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