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桐城市元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金山、黄普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城市元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金山,黄普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81民初2126号原告:桐城市元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和平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7707775-8。法定代表人:江小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珠祥,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山,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黄普查,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桐城市元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金山、黄普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桐城市元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珠祥、被告陈金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普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桐城市元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陈金山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利息104300元,本息合计804300元;二、被告黄普查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律师费8000元及诉讼费用由被告陈金山、黄普查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陈金山因购材料需要,于2016年8月15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7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2‰,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贷款人有权按照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为了确保被告陈金山与原告上述借款合同的切实履行,2016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黄普查签订保证合同,被告黄普查对上述借款自愿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将借款700000元通过银行汇给被告陈金山指定账户,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借款后被告陈金山、黄普查没有给付借款本息,经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具状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陈金山辩称,一、借款是事实,700000元的借条是2013年我向原告的借款转据而来的。二、我现在经济困难,等我经济状况好转后会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本金。黄普查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6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陈金山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7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2‰,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日归还借款,贷款人有权按照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2016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黄普查签订保证合同,被告黄普查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两年,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将借款700000元通过桐城农商银行汇给被告陈金山指定账户,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陈金山、黄普查没有给付借款本金和利息。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陈金山逾期未归还借款700000元及约定利息,已构成违约,故被告陈金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息及罚息。被告黄普查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黄普查应当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黄普查承担连带清偿借款700000元,利息1043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为此支付的费用按合同约定由被告陈金山承担,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金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原告桐城市元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104300元(按月利率12‰自2016年8月15日起计算至2017年2月15日止,按月利率18‰自2017年2月16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止);二、被告黄普查对陈金山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普查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陈金山追偿。三、律师费8000元,由被告陈金山、黄普查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23元,减半收取计5962元,由被告陈金山、黄普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立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