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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何进立、何花梅、伊川县宏发建材有限公司、张治锋、何杏娟、伊川县顺达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何进立,何花梅,伊川县宏发建材有限公司,张治锋,何杏娟,伊川县顺达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4执557号申请执行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洛阳银行大楼20层。法定代表人:韩蕴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进立,男,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何花梅,女,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伊川县宏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葛寨乡双头寨村。法定代表人:何欢伟。被执行人:张治锋,男,汉族,住址: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何杏娟,女,汉族,住址: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伊川县顺达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鸣皋镇鸣皋村。法定代表人:周海卫。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洛龙民初字第2009号、(2016)豫03民终487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进立、何花梅、伊川县宏发建材有限公司、张治锋、何杏娟、伊川县顺达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币3023291.22元及利息(另外计算);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玉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昌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