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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梁伟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81刑初34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伟秋,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桂平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3月28日被关押,2017年4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7)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伟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慧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伟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梁伟秋在桂平市下湾镇邓明村明科屯其家房屋背后的荔枝树处,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曾某。另查明,2017年3月28日上午公安机关出警到被告人梁伟秋家中将梁伟秋抓获,并当场缴获毒品可疑物2小包(其中一包净重2.84克,一包净重0.2克)。稍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梁伟秋家中将前来购买毒品的曾某一起抓获。被告人梁伟秋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从被告人梁伟秋处缴获的2小包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梁伟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公安机关的接处警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行政处罚材料、电话通话清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毒品封存记录、照片、毒品取样笔录、检验鉴定报告、通知书,证人曾某的证言及辩认笔录,被告人梁伟秋的供述及辩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伟秋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伟秋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伟秋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伟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伟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对被告人梁伟秋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二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巫立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