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建建与吕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建,吕涛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2272号原告:叶建建,男,199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吕涛涛,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叶建建与被告吕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叶建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叶建建以与被告吕涛涛自行协商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建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建建负担。审 判 长 葛向斌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人民陪审员 魏章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邬丹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