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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3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创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创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卢振东,亢杰,亢锐,杨润桃,董明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766号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少宏,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亢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创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亢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卢振东,现住呼和浩特市。被申请人:亢杰,现住呼和浩特市。被申请人:亢锐,现住呼和浩特市。被申请人:杨润桃,现住呼和浩特市。被申请人:董明,现住呼和浩特市。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85号太伟方恒广场B座16层。负责人伊布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创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卢振东、亢杰、亢锐、杨润桃、董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创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卢振东、亢杰、亢锐、杨润桃、董明价值398649.87元的财产。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自愿出具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以保单号为×××的保险金额398649.87元承担担保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创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卢振东、亢杰、亢锐、杨润桃、董明价值398649.87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光审 判 员  康亚红代理审判员  马佳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泽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