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5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孟庆军与李增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军,李增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2民初5461号原告:孟庆军,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李增刚,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孟庆军诉被告李增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庆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增刚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萝卜款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业务关系。2015年被告找到原告,要求原告为被告送萝卜,当时约定一车一结款,原告同意了。原告自2015年10月起为被告送萝卜,截止2016年4月份,被告尚欠原告萝卜款5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萝卜款50000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给付萝卜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原告无奈,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萝卜。2016年6月12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被告欠原告萝卜款50000元。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请。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欠条结合当庭陈述,可以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全面履行义务。现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系其对所欠款项的认可,其应按照欠条上记载的数额向原告支付萝卜款50000元。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证据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增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孟庆军5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郝建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