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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郯执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冻-1023号-牛绍通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学侠,宋保柏,牛绍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郯执字第1023号 申请执行人黄学侠,女,1953年生,汉族,住郯城县杨集镇南宋庄村,公民身份证号:372822195301204948。 申请执行人宋保柏,男,1955年生,汉族,住郯城县杨集镇南宋庄村,公民身份证号:371322195510264914。 被执行人牛绍通,男,1981年10月生,汉族,郯城县杨集镇东北头村居民,公民身份证号:371322198110154971。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郯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附带民事部分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牛绍通以宋开丽的名义在银行的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治森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包德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