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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高东旺与赵红星、朱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东旺,赵红星,朱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597号原告:高东旺,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告:赵红星,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告:朱立新,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高东旺与赵红星、朱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高东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东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东旺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高东旺负担。审判员  周相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璐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