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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43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与王立华信用卡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王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43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金鹏路18号农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G3477741-2。负责人:陈启红,行长。被执行人王立华,女,汉族,1977年11月1日生,住址:广东省大埔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立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23951.82元、滞纳金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和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工商股权;同时因被执行人有其他规避执行的情形,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另,被执行人工商股权的查封期限为叁年,到期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须于查封期限届满之日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续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黄丽仲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永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