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耀坤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耀坤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2刑初27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耀坤,男,汉族,1990年5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8日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刑诉(2017)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耀坤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利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耀坤到庭参加诉讼。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9日至23日,被告人李耀坤为获取非法利益,共计五次组织他人以推牌九的方式到阜阳市颍州区马寨乡朱大庄村新村浴池或其家中赌博,非法获利人民币约65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耀坤退回上述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及现场照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收缴物品清单、通话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现场方位图、同步视频光盘、证人王某某、赵某、吴某、李某某、刘某、徐某某、尹某、张某、马某某、刘某某、牛某某、屈某某、朱某、陈某某、刘某某1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耀坤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取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退赃,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被告人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评估意见,被告人符合缓刑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耀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耀坤的违法所得6500元,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牌九及赌资,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屈丽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胜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别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