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4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梁广山与张如如、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广山,张如如,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754号原告:梁广山,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禄,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如如,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8-2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47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广山与被告张如如、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广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如如、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广山撤回对被告张如如、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培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彩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