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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6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白成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白成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6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BDA国际企业大道53幢。法定代表人:王超,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白成孝,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宝山镇战胜村4组82号。本院在执行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白成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白成孝名下的车辆,该车辆属轮后查封;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406208.72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