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3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源东昌洋服有限公司与珠海仁和时装有限公司、赵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源东昌洋服有限公司,珠海仁和时装有限公司,赵惠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3415号原告:深圳市源东昌洋服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镇福民粤鹏工业区**栋***层。法定代表人:郑淦方。委托代理人:李润权,男,1966年4月1日出生,回乡证号码:H0718755701。被告:珠海仁和时装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前山明珠南路****号*号工业厂房*楼之一。法定代表人:郭芳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炎,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惠芳,女,汉族,1962年3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周炎,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源东昌洋服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仁和时装有限公司、赵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源东昌洋服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签收本院邮寄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但原告至今仍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2017年7月24日,原告深圳市源东昌洋服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璇人民陪审员 黄小倩人民陪审员 易洪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佳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