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会莲与被执行人澄城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会莲,澄城县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111号申请执行人韩会莲,女,汉族。被执行人澄城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晋友,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会莲与被执行人澄城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2015)澄民督字第00009号支付令一案中,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了澄城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韩会莲与被执行人澄城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2017)陕0525执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闫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秦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