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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广河、田育翠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公司,王广河,田育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697号申请执行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公司,住所地来安县西大街家和商住楼对面。被告:王广河,男,1964年1月2日生,汉族,住来安县。被告:田育翠,女,196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来安县,系王广河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公司与王广河、田育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来安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2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书,确定王广河、田育翠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公司240000元及利息,田育翠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经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广河银行存款248950元。该案现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22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