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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蒙进升与被执行人石建生、薛敬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进升,石建生,薛敬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639号申请执行人:蒙进升,男,汉族,1956年7月2日出生,住大荔县。被执行人:石建生,男,汉族,1958年12月01日出生,住大荔县。被执行人:薛敬妮,女,汉族,1973年09月02日出生,住大荔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蒙进升与被执行人石建生、薛敬妮民间借贷纠纷(2017)陕0523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95元,执行费201.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建生受偿21500元,对于其余款项,蒙进升表示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23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