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蒙进升与被执行人石建生、薛敬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进升,石建生,薛敬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639号申请执行人:蒙进升,男,汉族,1956年7月2日出生,住大荔县。被执行人:石建生,男,汉族,1958年12月01日出生,住大荔县。被执行人:薛敬妮,女,汉族,1973年09月02日出生,住大荔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蒙进升与被执行人石建生、薛敬妮民间借贷纠纷(2017)陕0523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95元,执行费201.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建生受偿21500元,对于其余款项,蒙进升表示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23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