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3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青锐与郑增山、蔡连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青锐,郑增山,蔡连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民初3069号原告:黄青锐。被告:郑增山。被告:蔡连秋。原告黄青锐与被告郑增山、蔡连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青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增山、蔡连秋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青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郑增山、蔡连秋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28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8日,被告郑增山、蔡连秋共同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黄青锐50000元正。借条出具后,被告未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增山、蔡连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青锐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4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青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5元,由黄青锐负担405元,郑增山、蔡连秋负担1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包崇鸽代理审判员 季暄燃人民陪审员 肖丽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应培雷 关注公众号“”